一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次采购为购置医疗设备(非税返还收入款),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净化中心科室改造新增设备,购置专用医疗设备。
二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响应;
7、对供应商特殊需求:如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则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设备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四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本次项目采购血液透析机医疗设备20台,单价14万元,共计280万元。供货期为签订采购合同后30天交付;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质量要求满足国家标准等;
2、供货期间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废物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不能存在安全隐患,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质保期2年。
六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
七 采购标的的技术及服务要求如下:
1、 电源:电压 230V±10%,50/63Hz连续工作,能抗电磁冲击、电磁干扰。
2、 供电中断:设备在供电中断情况下,可维持血泵工作不小于15分钟,血路系统继续保持工作状态。
*3、血泵:血流速率可调范围30ml-600ml/min可调。
△4、实际血流量:治疗中可显示实际/有效血流量。
5、 超滤控制方式:平衡腔结合超滤泵控制系统。
6、 超滤系统:超滤率0—4000ml/h,可调,精度:±1%。
7、 肝素泵流量设定范围:0.1ml/h-10.0ml/h,分辨率0.1ml/h;
8、 透析液流量:300-800ml/min可调。
9、 透析液温度:35.5℃—39℃,可调,具备超温报警。
△10、透析液电导率显示范围:12.8-15.5 mS/cm,精确度 ±0.1mS/cm。
11、冲洗、消毒:具备热冲洗、热消毒等多种清洁程序可供选择,热消毒温度≥83℃,时间不超过35min/次,清洁程序可自动开启。
*12、静脉压监测:静脉压显示范围-60mmhg — +510 mmHg。
13、 跨膜压监测:跨膜压显示范围-60mmhg — +510 mmHg。
14、 漏血检测: 响应阙值小于 0.5ml/min(最大流量500ml/min时)。
*15、空气检测:超声检测原理,静脉壶处检测空气液面。
16、 设备预期使用寿命:≥10年。
17、 自动测试:治疗前必须进行安全系统自动测试,治疗中定期对密闭系统进行 压力保持测试,检测周期≤15min/次。
18、 治疗参数显示:可显示超滤目标、超滤率、实际/有效透析时间。
*19、规格尺寸:设备宽度≤540mm(含侧杆等其他突起物)。
*20、设备状态指示灯:状态指示灯醒目,与显示器一体,位置位于显示器上缘或显示器两侧。
21、标配透析液过滤器装置。
22、标配LAN网络接口。
*号项为必须项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2.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须具有有效期内对应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3.具有所投产品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9月12日18时00分至2025年09月2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文件接收区(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