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GC-FS-G-2025-125 项目名称: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98.65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98.65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1.1、中标人提供的蔬菜应为无公害蔬菜,必须提供每批次相应的检验证明,不得造假,若造假,按取消合同处罚。无公害蔬菜主要指:无使用工业污染水质浇灌的蔬菜、无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药喷洒的蔬菜、使用农药后经必要的时间采摘的蔬菜等(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2025 年 9 月 16 日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的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3.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3.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1.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3.1.8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7)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6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规定。(8)提供中小企业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④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证明文件,所有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至 2025年08月01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02:30至0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方式:(1)未在规定时间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2)投标文件可至现场报名购买。 (3)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1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质疑 2.1.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办公室;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2投诉 2.2.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以下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账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账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5、本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第1点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固定表述,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准。 6、项目经理:经办人(徐一彬、林锦芬、杨旻/0591-83393310)、负责人(吴晓君、李水清、黄丽婷、黄稀瑾/0591-8339330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人路8号 联系方式:陈春光/ 134899334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方式:徐一彬/0591-83393310、833933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一彬 电 话: 0591-83393310、83393312 相关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