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北京市 | 84.07 | 北京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北京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3个、循环监测点30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2个监测点位及34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 | 天津市 | 37.94 | 天津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个、循环监测点32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340个典型地,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3 | 河北省 | 204.38 | 河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80个、循环监测点115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76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7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4 | 山西省 | 130.36 | 山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1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1个、循环监测点9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71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162.28 |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0个、循环监测点157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48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6 | 辽宁省 | 140.63 | 辽宁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100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5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7 | 吉林省 | 129.05 | 吉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66个、循环监测点103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1个监测点位及5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8 | 黑龙江省 | 186.97 | 黑龙江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6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6个、循环监测点215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5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9 | 上海市 | 34.80 | 上海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个、循环监测点25个)、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33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0 | 江苏省 | 144.04 | 江苏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2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9个、循环监测点122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7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1 | 浙江省 | 85.18 | 浙江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2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9个、循环监测点3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2 | 安徽省 | 162.80 | 安徽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30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3 | 福建省 | 118.43 | 福建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5个、循环监测点1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73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4 | 江西省 | 155.76 | 江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6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5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0个监测点位及7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5 | 山东省 | 211.50 | 山东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7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9个、循环监测点126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3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6 | 河南省 | 194.68 | 河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1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76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7 | 湖北省 | 244.82 | 湖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2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17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7个监测点位及78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8 | 湖南省 | 217.05 | 湖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60个、循环监测点138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0个监测点位及7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19 | 广东省 | 152.23 | 广东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9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5个、循环监测点71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7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4.63 |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8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7个、循环监测点14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1 | 海南省 | 58.57 | 海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海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1个、循环监测点2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6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2 | 重庆市 | 112.68 | 重庆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重庆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39个、循环监测点54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7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3 | 四川省 | 224.20 | 四川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8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96个、循环监测点9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7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4 | 贵州省 | 194.63 | 贵州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贵州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3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0个、循环监测点14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3个监测点位及7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5 | 云南省 | 180.72 | 云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云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50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6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6 | 西藏自治区 | 28.68 | 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西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51个、循环监测点6个)、2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7 | 陕西省 | 120.71 | 陕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陕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99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9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8 | 甘肃省 | 181.51 | 甘肃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甘肃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7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4个、循环监测点89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4个监测点位及7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16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29 | 青海省 | 43.96 | 青海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6个、循环监测点43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2个监测点位及3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9.74 |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5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3个、循环监测点3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4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73.5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7个、循环监测点104个)、农田地膜残留60个监测点位及6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4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1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