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1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500-00388
项目名称: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00000
最高限价(%):100
001包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服务办公室、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产业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9个单位。中标人接受应急局指派,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以及专项业务法律服务,须安排一名坐班律师。
1.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4.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5.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6.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7.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8.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协助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9.开展普法宣传每年不少于5次;
10.开展免费法律援助;
11.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二、保障人员安排
1.每项目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由6-7名执业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必须具有招商、征收、城建等专业人员。
2.团队中要求设置一名“项目负责律师”、一名“坐班律师”,坐班律师不参与诉讼及复议案件办理和专项法律服务。团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各类案件和专项法律服务,要有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及专项服务要求相关的工作经验。
3.无特殊情况服务团队人员未经服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4.如示范区召开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应急局指定服务团队相关律师参加,律所不得擅自调整。
5.坐班律师应在服务单位指定地点驻场办公,按照管委会作息时间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食宿等差旅费用自理。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会议或有重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场处理。
三、服务标准要求
服务律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服务团队成员要符合下列条件,同时要确保能完成服务对象的各项任务。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坐班律师应具有满3年以上(2022年9月1日前取得执业资格)执业经验,需长期固定熟悉行政执法、行政征收、招商引资、民商合同、农业生态、城乡建设、公共安全、涉外法治、行政、民商、国家赔偿、资产重组等领域。对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党员律师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4.身体健康,能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管理与考核
(一)使用管理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开展,突出服务质量效果。由应急局收集各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律所提出工作建议。
(二)考核评比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考评细则》,对律所法律服务进行评价。考试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解除合同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订合同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1.为委托人提供的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3.泄露因担任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从事与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示范区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律顾问考核的。
附件: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时间安排
第三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法律顾问任期年度届满前统一组织。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任期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标准要求
第五条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落实情况为重要考核依据,突出服务质量。
在服务标准上,强调时效性、专业性、规范性、保密性。(时效性即法律意见、应诉材料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专业性即法律适用准确,文书逻辑清晰、无重大疏漏;规范性即坐班律师须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保持服务连续性;保密性即严禁泄露涉密信息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在服务质量上,强调日常抽查、投诉处理、联席会议等落实情况。(日常抽查即随机抽查服务记录及成果文件;投诉处理即设立投诉渠道,查实问题纳入考核扣分;联席会议即召开机关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协调会情况反映。)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七条 参与率考核。庭审缺席、会议迟到、任务延误等扣分;共45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20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每次扣15分;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第八条 履职尽责考核。法律适用错误、文书疏漏、投诉查实等扣分;共35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示范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示范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第九条 坐班律师考核。更换频次、请假超限、违规行为等扣分;共20分。
1. 坐班律师因工作需要应保持稳定,每签约年度内更换坐班律师3次的扣5分,更换4次的扣10分,原则上每签约年度不允许更换4次以上。
2. 坐班律师每签约年度有病假5天、事假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
3. 坐班律师违反请假制度的,每次扣5分;
4. 坐班律师工作表现不佳,被要求更换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加分项目。重大贡献、领导表扬、建议采纳等加分;共12分。
1.代表示范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示范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区委、示范区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4.坐班律师履职尽责,签约年度内未更换的,加3分。
5.示范区应急局认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不满95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任期年度工作考核根据示范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十四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参与任期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当每任期年度末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申辩。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七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提请示范区决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2.个案服务验收单
3.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序号 | 服务日期 | 服务类型 | 服务内容摘要 | 响应时效 | 处理结果 | 负责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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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专人填写;
“服务类型”需标注日常服务或专项服务,涉密内容备注“保密”;
“响应时效”按合同约定填写实际响应时间(≤24/48小时)。
附件2:
个案服务验收单
服务名称:××议案代理服务提供方:××律师事务所服务时间:202 年 月 日-202 年 月 日验收单位:××局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代理××案件(案号:××),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清单;
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案件结果目标:维持原行政决定。
二、完成情况
答辩材料提交时间:202 年 月 日(符合时效要求 □是 □否);
案件结果: 决定、判决(□达成目标 □未达成);
法律意见书质量评价:□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三、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通过 □整改后通过 □不通过整改要求(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服务方确认: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3:
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方:××律师事务所考核周期: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实际得分 | 扣分/加分说明 |
服务质量(40分) | 文件审查错误率3%(达标) 诉讼胜诉率75%(达标) 意见采纳率95%(达标) | 40 | | |
响应时效(20分) | 1次常规事务超时(扣3分) | 20 | | |
协作能力(15分) | 跨部门沟通差评1次(扣2分) 培训参与率85%(达标) | 15 | | |
职业操守(15分) | 无违规行为(达标) 服务态度投诉0次(达标) | 15 | | |
创新贡献(10分) | 提出“征地流程风险防控指南”被采纳(加2分) | 10 | | |
总分 | | 100 | | 考核等级: |
考核小组意见:
考核组长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使用说明
服务记录表:用于日常服务留痕,作为考核依据;
个案验收单:每项专项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考核评分表:由考核小组根据年度台账逐项打分,总分确定续聘或退出。
五、费用使用与管理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按类别等分别支付。
(一)常年法律顾问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属于基础服务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合理报价。
(二)专项法律服务
管委会需求专项法律服务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经应急局同意后,向管委会常务会提报,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由使用部门与对应的服务律师事务所议定案件代理或者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双方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单项不得超过30万元),经使用单位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后支付。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服务费
此部分费用支付按照《沈阳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沈律协字〔2015〕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比例进行。
1.无标的额的单个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收费标准。无诉讼标的额和行政复议的案件按照最高限额2000元/件计取服务费,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合理报价,若案件终审胜诉加计1000元/件的奖励服务费。胜诉案件认定需应急局局务会议通过,报管委会批准。
2.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案件收费标准。依据律所中标“收费折扣”进行计算,实行每个诉讼环节5万元封顶,全部诉讼环节累计付费不超过10万元。有标的额的多审级案件,每多一个审级则按照上一级付费标准的50%付费。
例如:某案件一审收费5000元,二审收费5000*50%,发回重审一审收5000*50%*50%……
同一诉讼期内、同一案件背景、诉求内容相似、不同原告的案件由一家律所代理,且该批次集体诉讼案件总代理费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费用不予支付。
3.标的额300万以上的收费标准。针对管委会主要领导交办或者成立专班办理的案件,依据律所中标“收费折扣”进行计算,由责任或牵头部门请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与对应的服务律师事务所议定案件代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案件代理服务费用单项不得超过30万元),经使用单位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支付。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700000
最高限价(%):100
一、服务内容
服务党建工作部、开放合作局、行政审批局、城市更新局、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区域融合办等8个单位。中标人接受应急局指派,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以及专项业务法律服务,须安排一名坐班律师。
1.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4.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5.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6.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7.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8.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协助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9.开展普法宣传每年不少于5次;
10.开展免费法律援助;
11.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二、保障人员安排
1.每项目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由6-7名执业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必须具有招商、征收、城建等专业人员。
2.团队中要求设置一名“项目负责律师”、一名“坐班律师”,坐班律师不参与诉讼及复议案件办理和专项法律服务。团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各类案件和专项法律服务,要有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及专项服务要求相关的工作经验。
3.无特殊情况服务团队人员未经服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4.如示范区召开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应急局指定服务团队相关律师参加,律所不得擅自调整。
5.坐班律师应在服务单位指定地点驻场办公,按照管委会作息时间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食宿等差旅费用自理。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会议或有重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场处理。
三、服务标准要求
服务律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服务团队成员要符合下列条件,同时要确保能完成服务对象的各项任务。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坐班律师应具有满3年以上(2022年9月1日前取得执业资格)执业经验,需长期固定熟悉行政执法、行政征收、招商引资、民商合同、农业生态、城乡建设、公共安全、涉外法治、行政、民商、国家赔偿、资产重组等领域。对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党员律师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4.身体健康,能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管理与考核
(一)使用管理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开展,突出服务质量效果。由应急局收集各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律所提出工作建议。
(二)考核评比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考评细则》,对律所法律服务进行评价。考试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解除合同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订合同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1.为委托人提供的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3.泄露因担任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从事与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示范区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律顾问考核的。
附件: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时间安排
第三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法律顾问任期年度届满前统一组织。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任期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标准要求
第五条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落实情况为重要考核依据,突出服务质量。
在服务标准上,强调时效性、专业性、规范性、保密性。(时效性即法律意见、应诉材料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专业性即法律适用准确,文书逻辑清晰、无重大疏漏;规范性即坐班律师须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保持服务连续性;保密性即严禁泄露涉密信息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在服务质量上,强调日常抽查、投诉处理、联席会议等落实情况。(日常抽查即随机抽查服务记录及成果文件;投诉处理即设立投诉渠道,查实问题纳入考核扣分;联席会议即召开机关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协调会情况反映。)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七条 参与率考核。庭审缺席、会议迟到、任务延误等扣分;共45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20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每次扣15分;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第八条 履职尽责考核。法律适用错误、文书疏漏、投诉查实等扣分;共35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示范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示范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第九条 坐班律师考核。更换频次、请假超限、违规行为等扣分;共20分。
1. 坐班律师因工作需要应保持稳定,每签约年度内更换坐班律师3次的扣5分,更换4次的扣10分,原则上每签约年度不允许更换4次以上。
2. 坐班律师每签约年度有病假5天、事假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
3. 坐班律师违反请假制度的,每次扣5分;
4. 坐班律师工作表现不佳,被要求更换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加分项目。重大贡献、领导表扬、建议采纳等加分;共12分。
1.代表示范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示范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区委、示范区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4.坐班律师履职尽责,签约年度内未更换的,加3分。
5.示范区应急局认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不满95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任期年度工作考核根据示范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十四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参与任期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当每任期年度末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申辩。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七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提请示范区决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2.个案服务验收单
3.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序号 | 服务日期 | 服务类型 | 服务内容摘要 | 响应时效 | 处理结果 | 负责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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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专人填写;
“服务类型”需标注日常服务或专项服务,涉密内容备注“保密”;
“响应时效”按合同约定填写实际响应时间(≤24/48小时)。
附件2:
个案服务验收单
服务名称:××议案代理服务提供方:××律师事务所服务时间:202 年 月 日-202 年 月 日验收单位:××局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代理××案件(案号:××),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清单;
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案件结果目标:维持原行政决定。
二、完成情况
答辩材料提交时间:202 年 月 日(符合时效要求 □是 □否);
案件结果: 决定、判决(□达成目标 □未达成);
法律意见书质量评价:□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三、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通过 □整改后通过 □不通过整改要求(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服务方确认: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3:
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方:××律师事务所考核周期: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实际得分 | 扣分/加分说明 |
服务质量(40分) | 文件审查错误率3%(达标) 诉讼胜诉率75%(达标) 意见采纳率95%(达标) | 40 | | |
响应时效(20分) | 1次常规事务超时(扣3分) | 20 | | |
协作能力(15分) | 跨部门沟通差评1次(扣2分) 培训参与率85%(达标) | 15 | | |
职业操守(15分) | 无违规行为(达标) 服务态度投诉0次(达标) | 15 | | |
创新贡献(10分) | 提出“征地流程风险防控指南”被采纳(加2分) | 10 | | |
总分 | | 100 | | 考核等级: |
考核小组意见:
考核组长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使用说明
服务记录表:用于日常服务留痕,作为考核依据;
个案验收单:每项专项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考核评分表:由考核小组根据年度台账逐项打分,总分确定续聘或退出。
五、费用使用与管理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按类别等分别支付。
(一)常年法律顾问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属于基础服务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合理报价。
(二)专项法律服务
管委会需求专项法律服务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经应急局同意后,向管委会常务会提报,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由使用部门与对应的服务律师事务所议定案件代理或者法律服务事项委托,双方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单项不得超过30万元),经使用单位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后支付。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服务费
此部分费用支付按照《沈阳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沈律协字〔2015〕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比例进行。
1.无标的额的单个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收费标准。无诉讼标的额和行政复议的案件按照最高限额2000元/件计取服务费,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合理报价,若案件终审胜诉加计1000元/件的奖励服务费。胜诉案件认定需应急局局务会议通过,报管委会批准。
2.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案件收费标准。依据律所中标“收费折扣”进行计算,实行每个诉讼环节5万元封顶,全部诉讼环节累计付费不超过10万元。有标的额的多审级案件,每多一个审级则按照上一级付费标准的50%付费。
例如:某案件一审收费5000元,二审收费5000*50%,发回重审一审收5000*50%*50%……
同一诉讼期内、同一案件背景、诉求内容相似、不同原告的案件由一家律所代理,且该批次集体诉讼案件总代理费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费用不予支付。
3.标的额300万以上的收费标准。针对管委会主要领导交办或者成立专班办理的案件,依据律所中标“收费折扣”进行计算,由责任或牵头部门请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与对应的服务律师事务所议定案件代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案件代理服务费用单项不得超过30万元),经使用单位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支付。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一、服务内容
服务规划建设局。应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应具备针对政府工作特点的专项能力和适应性,包括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能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论证。具备起草和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能力,为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提供法律框架设计,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的依法推进和政府资金的安全。
中标人接受应急局指派,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以及专项业务法律服务,须安排一名坐班律师。
1.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4.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5.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6.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7.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8.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协助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9.开展普法宣传每年不少于5次;
10.开展免费法律援助;
11.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二、保障人员安排
1.每项目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由6-7名执业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必须具有招商、征收、城建等专业人员。
2.团队中要求设置一名“项目负责律师”、一名“坐班律师”,坐班律师不参与诉讼及复议案件办理和专项法律服务。团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各类案件和专项法律服务,要有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及专项服务要求相关的工作经验。
3.无特殊情况服务团队人员未经服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4.如示范区召开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应急局指定服务团队相关律师参加,律所不得擅自调整。
5.坐班律师应在服务单位指定地点驻场办公,按照管委会作息时间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食宿等差旅费用自理。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会议或有重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场处理。
三、服务标准要求
服务律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服务团队成员要符合下列条件,同时要确保能完成服务对象的各项任务。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坐班律师应具有满3年以上(2022年9月1日前取得执业资格)执业经验,需长期固定熟悉行政执法、行政征收、招商引资、民商合同、农业生态、城乡建设、公共安全、涉外法治、行政、民商、国家赔偿、资产重组等领域。对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党员律师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4.身体健康,能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管理与考核
(一)使用管理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开展,突出服务质量效果。由应急局收集各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律所提出工作建议。
(二)考核评比
按照《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考评细则》,对律所法律服务进行评价。考试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解除合同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订合同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1.为委托人提供的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3.泄露因担任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从事与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示范区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律顾问考核的。
附件: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法律顾问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时间安排
第三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法律顾问任期年度届满前统一组织。任期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任期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标准要求
第五条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中权利义务、履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落实情况为重要考核依据,突出服务质量。
在服务标准上,强调时效性、专业性、规范性、保密性。(时效性即法律意见、应诉材料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专业性即法律适用准确,文书逻辑清晰、无重大疏漏;规范性即坐班律师须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保持服务连续性;保密性即严禁泄露涉密信息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在服务质量上,强调日常抽查、投诉处理、联席会议等落实情况。(日常抽查即随机抽查服务记录及成果文件;投诉处理即设立投诉渠道,查实问题纳入考核扣分;联席会议即召开机关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协调会情况反映。)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七条 参与率考核。庭审缺席、会议迟到、任务延误等扣分;共45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20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每次扣15分;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第八条 履职尽责考核。法律适用错误、文书疏漏、投诉查实等扣分;共35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示范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示范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第九条 坐班律师考核。更换频次、请假超限、违规行为等扣分;共20分。
1. 坐班律师因工作需要应保持稳定,每签约年度内更换坐班律师3次的扣5分,更换4次的扣10分,原则上每签约年度不允许更换4次以上。
2. 坐班律师每签约年度有病假5天、事假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每超过一天扣2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
3. 坐班律师违反请假制度的,每次扣5分;
4. 坐班律师工作表现不佳,被要求更换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加分项目。重大贡献、领导表扬、建议采纳等加分;共12分。
1.代表示范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示范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区委、示范区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4.坐班律师履职尽责,签约年度内未更换的,加3分。
5.示范区应急局认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分以上、不满95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任期年度工作考核根据示范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十四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参与任期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当每任期年度末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示范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申辩。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七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提请示范区决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2.个案服务验收单
3.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
序号 | 服务日期 | 服务类型 | 服务内容摘要 | 响应时效 | 处理结果 | 负责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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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由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专人填写;
“服务类型”需标注日常服务或专项服务,涉密内容备注“保密”;
“响应时效”按合同约定填写实际响应时间(≤24/48小时)。
附件2:
个案服务验收单
服务名称:××议案代理服务提供方:××律师事务所服务时间:202 年 月 日-202 年 月 日验收单位:××局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代理××案件(案号:××),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清单;
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案件结果目标:维持原行政决定。
二、完成情况
答辩材料提交时间:202 年 月 日(符合时效要求 □是 □否);
案件结果: 决定、判决(□达成目标 □未达成);
法律意见书质量评价:□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三、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通过 □整改后通过 □不通过整改要求(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服务方确认: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3:
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方:××律师事务所考核周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实际得分 | 扣分/加分说明 |
服务质量(40分) | 文件审查错误率3%(达标) 诉讼胜诉率75%(达标) 意见采纳率95%(达标) | 40 | | |
响应时效(20分) | 1次常规事务超时(扣3分) | 20 | | |
协作能力(15分) | 跨部门沟通差评1次(扣2分) 培训参与率85%(达标) | 15 | | |
职业操守(15分) | 无违规行为(达标) 服务态度投诉0次(达标) | 15 | | |
创新贡献(10分) | 提出“征地流程风险防控指南”被采纳(加2分) | 10 | | |
总分 | | 100 | | 考核等级: |
考核小组意见:
考核组长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使用说明
服务记录表:用于日常服务留痕,作为考核依据;
个案验收单:每项专项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考核评分表:由考核小组根据年度台账逐项打分,总分确定续聘或退出。
五、费用管理
投标人报价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专项法律服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服务费等,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合理报价,作为本年度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服务期内不在追加其他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8日23时00分至2025年07月26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8月1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枫街75-1号1401
联系方式:024-568887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1-10-13)
联系方式:024-31295429
邮箱地址:syhnzbdl@163.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鸿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03346101020000231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丛珊、陈玉凤
电 话:024-3129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