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服务地点: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模式,一年合同期满,采购人如有异议,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供应商,如无异议,自然顺延合同期限一年。
项目预算:473万元(每年)。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服务范围与内容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
根据采购人的用工需求,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并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负责提供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冬季清雪。
2负责办公楼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守卫和收发业务。
3.负责职工食堂食品制作、加工和就餐全过程服务。
三、服务标准与要求
(一)劳务派遣服务
1.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中标供应商单位应根据采购人单位提供的岗位需求,组织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派遣员工的岗位、人员数量、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信息应详细记录在《派遣员工花名册》中,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中标供应商单位应确保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与发放符合双方约定。
2.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 采购人需要使用派遣员工时,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并向中标供应商书面提供所需派遣员工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各种待遇、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的材料。派遣员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由采购人对其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配和考核。
(2) 采购人应依照法律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安排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和休假,采购人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征得派遣员工同意后,可依法安排并支付加班工资。采购人对派遣员工应实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
(3) 采购人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和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
(4) 采购人应及时将劳务派遣费用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确保中标供应商能按时为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5) 采购人应将派遣员工安排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工作。
(6) 采购人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中标供应商,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30 日内办理解聘手续。
(7) 采购人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派遣员工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中标供应商。增加或减少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在协议附件中明确。派遣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在3日内告知采购人,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8) 采购人在使用派遣员工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派遣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
(9) 派遣员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或职业病等,采购人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垫付医药费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中标供应商,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事宜。采购人要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据实提供相关资料。
(10) 在派遣期间,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11) 女性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采购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中标供应商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12) 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推荐的合格应聘者,经中标供应商同意后可聘用为中标供应商劳务派遣员工。现已在采购人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由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推荐,经中标供应商同意后,此类人员可与中标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
(1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退回中标供应商派遣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4) 采购人将派遣员工退回至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按《劳动合同》约定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
(15)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当派遣期限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出现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时,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
3.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 中标供应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派遣员工名册,载明派遣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在住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2)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履行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
(3) 中标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派遣员工时,应向采购人准确提供“求职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情况,由于虚假信息导致采购人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 中标供应商不得克扣和拖欠采购人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
(5) 中标供应商应组织派遣员工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安全教育,保守采购人所有秘密信息,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6) 中标供应商对派遣员工与采购人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7) 服务期限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包给另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或公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8) 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派遣员工,并配合采购人对派遣员工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9) 中标供应商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派遣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10) 中标供应商派遣员工在工作中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按企业有关制度负责赔偿。
(11) 中标供应商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采购人情况。
(12) 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对派遣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体检医院由双方协商确定),体检日期不得超过派遣开始之日前一个月,经采购人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采购人。
(13) 派遣员工在采购人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或职业病等,由中标供应商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办理工伤申报及其他相关事宜处理工作。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卫生服务标准
(1) 每季对理石地面进行专业保养,保证地面达到养护标准。
(2) 保洁员按工作流程对自己的卫生区域进行保洁工作。每天跟踪清扫、拖擦走廊地面,做到地面清洁、光亮:走廊做到“五无”,即无垃圾、无蛛网、无灰尘、无痰迹污迹、无污物杂物。
(3) 保持公共部位门窗玻璃干净,拖把池清洁,楼梯扶手无积灰、无手痕,楼道无卫生死角。走廊垃圾桶无痰渍,及时清洗。
(4) 做好蚊蝇消杀和灭鼠工作,卫生间每月彻底清消一至两次。
(5) 每天及时清倒垃圾桶,更换垃圾袋。垃圾装袋后要及时处理,要求楼内无堆积垃圾现象。
(6) 保洁员在各服务区发现各类使用设施如有损坏,立即报予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7) 负责管理服务区周围墙壁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现象,墙面无灰尘,无污迹
(8) 卫生间大小便池、洗手池、镜面无污渍,卫生间无异味,墙面无灰尘。
(9) 各会议室、部分办公室和活动室的卫生保洁。
2.安保管理服务标准
(1) 负责办公区域的24小时值班值守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楼内进行安全巡视,重点区域严格巡视,并进行记录。
(2) 负责水、电、门、窗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3.食堂服务标准
(1) 根据采购人的用餐人数和提供的餐费数额,拟定周食谱报予采购人,采购人未提出异议的,中标供应商负责将食谱向采购人用餐人员预告并组织实施。
(2)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用餐食品、饮品,食堂、厨房的环境卫生,餐具、炊具的卫生,服务人员的健康、卫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负责餐厅及工作间的消防、用电安全。
(3) 根据气候季节变化、就餐人员工作的劳动强度,适时调整菜谱,菜谱制定注意荤素搭配、粗细粮搭配、营养素搭配。色香味形搭配、酸碱平衡,做到每天食谱不重样。
(4) 食堂的主厨、面点、冷荤岗位人员,应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水准。
(5) 食材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4.服务人员标准
(1) 服务人员工作时,应按不同的工作性质,着统一服装,佩戴胸卡,工作服装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
(2)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
(3) 服务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无故脱岗。
(4) 特殊岗位服务人员应具有符合要求上岗证件。
(5) 其他约定
(6) 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经采购人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供应商无理由拒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达标,并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中标供应商资格。
(7) 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工作不尽责或不适应从事该工作的人员随时提出更换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予同意。
(8)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采购人两次书面指出后无特殊情况仍不能达标,并且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合同解除的,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服务费总额10%的违约金。
(9) 因中标供应商及服务人员原因造成采购人设施损坏、损毁、丢失等,中标供应商应当恢复原样,不能恢复的,应按价赔偿。
(10) 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自身一切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11) 四、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采购人按月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含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税金等】,中标供应商应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项保险基数和比例依照有关政策确定,提供明确文件佐证,保证各项保险缴纳符合政策规定,同时保证支出合理。
1.人力管理服务费按工资和保险总和乘以10%(含10%及以下)。人力资源服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劳务派遣服务费,按派遣员工每人每月30.00元计算。乙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派遣费用由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构成。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费)
(二)中标供应商服务人员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加班工作或延时加班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实际发生金额另行支付。
五、其他要求
(一)服务人员应根据采购人的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岗位服务时段与采购人的工作节奏高度匹配,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遇国家政策调整,不允许采购人使用外部人员从事采购人有关服务的,采购人依法对服务人员进行法定补偿后有权请求变更合同,取消相关的服务项目和调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引起工资和保险等其他费用变动的,采购人应对工资和保险等其他费用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按上、下幅度自动予以增减。
(四)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经采购人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供应商无理由拒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达标,并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资格。
(五)所有服务人员均由中标供应商聘用,经培训合格上岗后通过试用期,中标供应商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险,经劳动局鉴定,在采购人备案。
(六)供应商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模式,一年合同期满,采购人如有异议,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供应商,如无异议,自然顺延合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5月27日08时30分至2025年06月0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及“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锁现场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也可由供应商自行远程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间。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